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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以非本村成员为由而拒绝答复,属于未履行公开信息职责
作者:梁波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摘要】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20181010日向被告邮寄了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信息。被告表示,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陈某某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便我们收到原告的申请也不会给原告进行答复。201932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信息公开,履行职责,集体经济
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中,以非本村成员为由而拒绝答复,属于未履行公开信息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5行初97号”。
二.基本案情
201861xx区政府发布《xxxx区关于实施xxxx西岸南段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的通知》,明确xx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区域内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原告在xx堡五组承包的5.95亩土地包括在上述区域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20181010日向被告邮寄了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信息,包括:《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一书四方案、《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单及明细表》。然而,截止到20181120日被告尚未向原告公开上述文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
三.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进行答复,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现原告诉请由被告履行公开信息职责,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201932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陈某某提供的邮件查询单显示,被告的门卫于20181011日接收了申请材料,被告至原告起诉前一直没有答复原告。
(二)答辩意见:xx区政府没有收到原告陈某某的申请,据我们所知,原告不是所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土地上的苗木是原告父亲陈某川的。原告不是xx堡五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19948月原告父亲陈某川与xx堡五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陈某川已经死亡,土地上的附属物等所有权人应是原告母亲,原告无权提出申请。陈某川的合同是村组上提供的。陈某斌与村里签订的合同是拆迁的时候陈某斌提供的,不能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人。因此我们认为同一地块不能有两个承包人。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陈某某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便我们收到原告的申请也不会给原告进行答复。
(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3.征收拆迁:认为征地行为有违法之处,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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