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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因棚户区改造中权益被侵而投诉,被告应予以处理并答复
作者:梁波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3日
【摘要】 原告所在xx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居住村落被征收拆迁,但原告未能享受其他村民享有的76500元宅基地补偿款。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xxxx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依法责令xxx村民委员会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书》,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未收到被告的处理答复,应认定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款,纠正违法,履行职责,棚户区改造
一.引言
征收拆迁:应棚户区改造中权益被侵而投诉,被告应予以处理并答复,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赵某某等人和xxxx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xxxx行初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是xxxx镇人民政府xxx村民。自19964月全家搬迁至该村,自1999817日年起户籍在该村落户,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X集用(2009)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X房权证xx镇字第x号),且作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缴纳农业税,在村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018年原告所在xx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居住村落被征收拆迁,但原告未能享受其他村民享有的76500元宅基地补偿款。
(二)20181015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xxxx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依法责令xxx村民委员会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被告于20181017日予以签收。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未收到被告的处理答复。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原告认为村委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被告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申请,被告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答复。被告虽提交《xx镇人民政府关于赵某某申请享受棚改相关待遇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但原告否认向其送达,被告无证据证实上述意见书已经依法送达给原告,应认定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20192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作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缴纳农业税,在村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原告所在村落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居住村落被征收拆迁,原告应当按照相应的补偿安置政策,与本村发村民一样享受同样待遇,但是申请人一家至今尚未得到任何政府补偿安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但被告未履行职责,原告的合法权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被告已构成不作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答辩意见:2018111日,xxxx镇人民政府出具《xx镇人民政府关于赵某某申请享受棚改相关待遇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对赵某某等四人提出的《依法责令xxx村民委员会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作出的行政决定。201867日,xx片区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赵某某等四人属于户口迁入本村的外来人员你,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根据村民自治原则,不享受其提出的拆迁补偿主张,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三)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有监督之责,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2.征收拆迁:房屋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3.征收拆迁:认为征地行为有违法之处,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4.征收拆迁:征地实施部门在公告发布后,应积极履行住房安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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